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5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守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張國聯 遺產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張國聯所有之遺產,經執行完畢,共得款新臺幣(下同)614萬8424元,扣除破產管理人報酬
240萬元及破產財團費用8424元,剩餘374萬元可供分配,現已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分配報告、匯款單據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聲請人自民國76年起開始擔任張國聯之遺產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張國聯所有之遺產,共得款新臺幣(下同)61
4萬8424元,扣除破產管理人報酬240萬元及破產財團費用8424元,剩餘374萬元可供分配,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6年4月5日同意認可,並於106年4月11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