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