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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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理應接受制裁,惟伊家境清寒,父親年邁,母已過世,伊並育有二子,為求降低小孩成長中不良陰影並安頓一切,爰聲請具保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依法對其拘提,實施拘提員警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報告略以:經前往被告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住所實施拘提未獲,查訪鄰居後,鄰居亦表示該處已達八月之久無人居住,且未見被告行蹤等語。本院因認被告顯已逃匿,乃依法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對被告發布通緝,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拘票報告書、本院通緝書各一份附卷可憑。嗣被告為警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緝獲解送本院,經本院值班法官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為由予以羈押等情,復有本院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及押票各一份在卷可查。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由尚無事證可佐,又即便所述係屬真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況聲請人既確有逃亡事實而遭本院發布通緝,已如上述,本院經衡酌後,認為即便本案已經審結,仍必須羈押聲請人以確保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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