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交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交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審酌被告:㈠有賭博、竊盜、搶奪、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不佳;㈡酒後駕車不慎撞及他人庭院之空油漆桶,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31毫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㈢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7萬5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按:即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