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應補正之事項第一點中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應補正之事項第三點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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