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383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