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分別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第8頁);茲已逾限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1頁、第12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指摘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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