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高彭秀香
高緒國 被告 陳綉棋 (原名 陳玉娟 )上列被告陳綉棋因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