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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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陳麗嘉 劉曦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訴訟代理人 施勇伸
許恒嘉 陳嵐池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潘英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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