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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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淑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定承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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