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淑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定承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