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