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57號上訴人新北市立達觀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廖菁芬 被上訴人 葉黎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