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敦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祖宇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陳慧文 律師被上訴人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昌倫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月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