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8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張嘉展
被 告 李文慧
莊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
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所為信託登記之所
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一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李文慧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2,100元
及其中64,502元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585元等,迄今尚未清償,其竟
於99年6月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莊慶文,此已侵害原告
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⒈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5月2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
行為,及於99年6月1日所為信託登記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
應予撤銷。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6月1日向臺南市東南
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之抗辯:
㈠被告莊慶文辯稱:
被告李文慧係被告女兒就讀幼稚園時之老師,而被告因積欠
補習費未繳,且因被告李文慧有困難,被告遂將身分證、印
章借予其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事宜,事後稅捐單位寄發房屋
稅單,被告亦交由被告李文慧繳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李文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574號債
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
建物異動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被告李文慧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被告莊慶文則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立法理由乃
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
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
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
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而
所謂信託關係,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
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財產既
須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已非委託人之財產,對
委託人之債權人來說,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衡諸債
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自可能損害於委託人之
債權人,且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此對持有委託人之債權者勢將產生侵害,故只要
債務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依信託法
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亦即不論債務人所設立
之信託係有償或無償,債權人均得訴請法院撤銷之。又因本
條項乃參考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訂定,故債權人訴請撤銷委
託之債務人及受託人間之信託行為後,自亦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244條第4項規定,並聲請命受託人回復原狀。
㈢經查,被告李文慧積欠原告72,100元未清償,且於99年6月1
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莊慶文之事實,已如上述,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李文慧在負債狀態下,以信託方式將系
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莊慶文,顯已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
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取償,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
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
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
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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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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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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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南市│東區│竹篙厝││630-176│建│719│10000分之454│
│├───┼────┴───┴──┴────┴─┴────┴──────┤
││備考││
└─┴───┴──────────────────────────────┘
┌─┬───┬───────┬───┬────────────┬─────┐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建物門牌│料及房││主要建築││
│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範圍│
││││││途││
││││││││
├─┼───┼───────┼───┼───────┼────┼─────┤
│01│17314│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5層:30.58│陽台:│全部│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計:30.58│7.18││
│││號│、住家││││
│││…………………│用、五││││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街263號5樓之6│││││
│├───┼───────┴───┴───────┴────┴─────┤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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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315│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5層:55.08│陽台:│全部│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計:55.08│4.21││
│││號│、住家││││
│││…………………│用、五││││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街263號5樓之5│││││
│├───┼───────┴───┴───────┴────┴─────┤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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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321│臺南市東區竹篙│鋼筋混│地下層:390.21││10000分之│
│││厝段630-176地│凝土造│合計:390.21││378│
│││號│、住家││││
│││…………………│用、五││││
│││臺南市東區光華│層││││
│││街263號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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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