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張涵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德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438元(含本金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