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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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張涵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德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438元(含本金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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