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