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541號
原   告  廖峻皇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義忠 間請求返還花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8,050元,依法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惟原告繳納258,488元,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其溢
繳部分222,739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表:
一、臺北市○○街○○號房地一層面積20.33平方公尺+共同使用
部分2253建號持分面積3.59平方公尺(2,740.04元平方公尺
×131/100000,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255建
號持分面積1.55平方公尺(369.66平方公尺×42/10000),
合計25.47平方公尺。
二、上開房地拍定價金17,870,000元÷面積25.47平方公尺=
701,6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5平方公尺×701,610元=3,508,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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