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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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9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財福 (即 莊惠玉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男 (即莊惠玉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彥 (即莊惠玉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宏 (即莊惠玉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秀珍 (即莊惠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