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9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壹萬零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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