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黃兆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興宗 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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