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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