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768號
原 告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零壹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
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