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882號原告 林陳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 陳歆沛 (原名 陳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2項為:「被告陳歆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曉蓉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03號卷【下稱司北調卷】第3頁)。嗣因查明被告陳歆沛與被告陳曉蓉為同一人,原告遂於民國105年2月5日以民事更正聲明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陳歆沛應給付原告437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0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詎伊遵期於發票日為付款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並均已作成退票理由單,為此,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2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陳歆沛應給付原告437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之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訂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
件影本為證(見司北調卷第9至1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真實,且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5年2月17日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19頁)。從而,原告依據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帳號│├──┼─────┼─────┼──────┼───────┼──────┼───────┼─────┤│01│陳歆沛│華南商業銀│LD0000000│103年10月21日│920,000元│103年10月21日│000000000││││行新生分行││││││├──┼─────┼─────┼──────┼───────┼──────┼───────┼─────┤│02│陳歆沛│華南商業銀│LD0000000│103年10月24日│1,000,000元│103年10月24日│000000000││││行新生分行││││││├──┼─────┼─────┼──────┼───────┼──────┼───────┼─────┤│03│陳歆沛│華南商業銀│LD0000000│103年11月24日│1,000,000元│103年11月24日│000000000││││行新生分行││││││├──┼─────┼─────┼──────┼───────┼──────┼───────┼─────┤│04│陳歆沛│華南商業銀│LD0000000│103年11月27日│450,000元│103年11月27日│000000000││││行新生分行││││││├──┼─────┼─────┼──────┼───────┼──────┼───────┼─────┤│05│陳曉蓉│華南商業銀│LD0000000│103年11月9日│1,000,000元│103年11月9日│000000000│││(即陳歆沛)│行新生分行││││││└──┴─────┴─────┴──────┴───────┴──────┴───────┴─────┘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合計44,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