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月喬 即 蘇月里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蘇月喬即蘇月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1,709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