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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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羈押迄今。茲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認罪協商方式,判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甲○○既得易科罰金,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