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變造特種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含經減刑者,詳如附表所示),且皆已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易字第1799號、96年度易字第1023號、96年度易字第273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及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變造特種文書│施用第二級毒│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6月1日│95年6月1日為│95年6月1日│96年2月2日│96年7月20日││)││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13994號│13994號│13994號│第1266號│第5544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實││1799號│1799號│1799號│1023號│2734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96年8月29日│96年10月26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決││1799號│1799號│1799號│1023號│2734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日│96年11月22日│├──┴────┼──────┼──────┼──────┼──────┼──────┤│減刑後之刑期│業經本院以95│業經本院以95│業經本院以95│業經本院以96│不符減刑規定│││年度易字第17│年度易字第17│年度易字第17│年度易字第10││││99號判決減為│99號判決減為│99號判決減為│23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陸月││││││又壹拾伍日│││├───────┼──────┴──────┴──────┼──────┴──────┤│備註│上開三罪前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99號判決││││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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