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政儒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政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政儒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01年4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政儒前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6月6日確定;再於100年間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1年1月31日確定,上揭二罪,復經本院於101年5月25日以
101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
101年6月12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1年4月2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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