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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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耘佳 選任辯護人 沈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耘佳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二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詹耘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被告所涉為重罪,認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經查,被告於偵、審中對其所涉犯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固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羈押原因仍在,惟本院考量被告已坦認犯行之態度,且本案業於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宣判,依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尚無不得以交保代替羈押之情形,故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惟為確保被告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及經濟能力等情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2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