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明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臺幣36,107元中,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多少?(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及利率),並釋明本件為何重複請求違約金。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