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4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韓子星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6月21日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同日嘉監總字第10600078240號函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9、31頁),惟抗告人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39、4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劉素如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