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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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許龍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呂曼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李珮瑜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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