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津熖 、 楊紫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劉津熖正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