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峰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興善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俐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長彬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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