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金上更 (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天助
熊文汝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天助、熊文汝就本案有罪2人所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其餘不另為無罪諭知),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2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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