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吳主敬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787號、第29859號、第29860號、第29861號、第31369號號,106度毒偵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主敬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主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且於同年4月23日、6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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