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韓子星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