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9年3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茲該抵押物經本院99年度雲院恭99 司執全寅 字第47號函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3月2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然據郵務機關提出之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所載,因原址已拆除,致無從投遞而被退回,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99年3月12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松竹││349-1│旱│831│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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