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073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訴訟代理人 王品璇
被 告 温育鋒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407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1,641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1,641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欠款事實如桃園地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52號支付命
令所載即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之債務。本院依兩造間信
用卡契約認原告主張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雖抗辯已與原告達成十萬元和解協議,並提出協議書,
但該協議書僅為影本,且為原告所否認,本院無法僅因該影
印之協議書即認為被告之抗辯可以採取。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