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炳煌
原   告  陳廷敬
原   告  陳廷桂
原   告  陳廷榤
被   告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一、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80
  0元(計算式:12X13900=166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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