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貳小包(其中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另壹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6月18日凌晨零時許,在高雄縣○○鄉○○○路295之
8號之「長龍遊藝場」,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3公克),而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前開毒品海洛因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該扣案毒品海洛因2小包係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所查扣,而該案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13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案可查(95年度聲沒字第544號第1頁);又該2小包扣案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中1包驗後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2公克,另1包淨重0˙23公克、空包裝重1˙01公克,有該局鑑驗通知書2紙在卷可稽(95年度聲沒字第544號卷第11、12頁),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聲請書贅載同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盧聰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