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111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9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