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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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黃俊達律師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黃俊達律師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朱中和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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