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3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2年12月間某日起至83年2月3日止,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非法吸用安非他命多次後,於93年2月5日下午3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體育場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1第2項第4款之罪嫌等語。
二、查安非他命原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第4款所規定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其非法持有、吸用者應依該條例第13條之規定處罰,惟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87年5月20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且該條例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3級,其中將安非他命規範屬於第2級毒品,是被告為前述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較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規定:非法施打、吸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為重,然按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規定,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前繫屬之案件,除有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外,於修正施行後審理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該條例規定行為人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為免刑之判決,此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未規範者,依上開說明,應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罪刑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被告之裁判時之法律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應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公訴人未及比較適用逕用舊法,尚有未洽,合先敘明。另查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有期徒刑3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自屬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解釋闡釋在案。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亦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甚詳。
四、查本件被告最後行為日係於83年2月3日,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公訴人於83年2月7日開始偵查,並於83年2月28日提起公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3年9月16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惟自公訴人於83年2月
7日開始偵查,迄83年9月16日本院發布通緝之間(扣除法院繫屬日至提起公訴日之期間),依司法院大法官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96年1月20日完成。揆之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