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4年10月18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巷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0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94年10月18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巷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被告先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2月
1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局94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220021862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8574號偵查卷第34頁)。至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1包(淨重0.10公克,空包│經檢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裝重0.1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220021862號鑑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