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11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甲○○究為「一般保證人」抑或為「連帶保證人」?何以借據所載為連帶保證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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