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甲○○
丙○○乙○○兼 上 3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丁○○
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丁○○、庚○○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戊○○、己○○部分另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