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