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4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 陸仟 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 楊汀母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款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金額,因被告丁○○○未依約繳納本息,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屆期,經聲請本院90年度執字第13485號就附表二、三債權拍賣抵押物,獲償1,888,
538元後,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1、2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利率表、清償明細及分配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6,
5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395,443元│91.02.16起│年息8.1%│91.02.16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20%│││││至清償日止││止│││├──┼──────┼─────┼──────┼────────┼──────────────┼───┤│002│197,716元│89.10.10起│年息7.2%│89.11.11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至清償日止││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丙○○│2,500,000│84.08.09~│按原告放款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89.09.10│││││元│94.08.10止│機動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按月攤還本││10%,逾期超過6│││││││息││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三:97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丙○○│480,000元│87.06.08~│按原告放款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89.09.10││││││107.06.08│機動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按月攤還本││10%,逾期超過6│││││││息││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普通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丙○○│200,000元│89.05.19~│按原告放款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89.09.10││││││107.06.19│機動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10%,逾期超過6│││││││均攤還本息││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