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5,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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