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 曾志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號│發行公司│獎券號碼│種類│價值│備考││││││││├──┼────────────┼──────────┼───────┼────────┼───┤│001│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00000-00000│國軍儲蓄獎卷獎│100000││││國軍花蓮財務組││(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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